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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办理原则

发布时间:2019-5-8

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品运用的木质包装在世界间传播延伸,2002年3月,世界植物保护公约安排(IPPC)公布了世界植物检疫措施规范第15号《世界贸易中的木质包装资料管理准则》,要求货品运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,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。现在,欧盟、加拿大、美国、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选用该规范并将于2005年3月1日连续开端施行,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选用该世界规范。对于不契合世界规范的木质包装,进口国家或区域将在入境口岸采纳除害处理、毁掉、拒绝入境等措施。为使我国出境货品运用的木质包装契合进口国家或区域的检疫规则,防止经济损失,现将出境货品木质包装的有关要求布告如下:
一、本布告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、包装、铺垫、支撑、加固货品的木质资料,如木板箱、木条箱、木托盘、木框、木桶、木轴、木楔、垫木、枕木、衬木等。
以下除外:
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、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资料,如胶合板、刨花板、纤维板等。 薄板旋切芯、锯屑、木丝、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资料。
二、出境货品运用的木质包装,应按规则的检疫除害处理办法进行处理,并加施专用标识。除害处理办法、标识要求及监管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通知。
三、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对出境货品运用的木质包装施行检查检疫,不契合规则的不准出境。
四、各地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、海关及商务、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工作,提高效劳意识,协助出口企业做好相关工作,防止因木质包装不契合国外要求而形成经济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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